無足夠反應時間煞停 撞死闖紅燈女騎士 駕駛無罪

無足夠反應時間煞停 撞死闖紅燈女騎士 駕駛無罪

廿三歲張姓女子去年三月三日凌晨騎車,在高雄市區闖紅燈遭吳姓男子開車撞上,張女送醫不治,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吳男。高雄地方法院認爲,綜合事故鑑定報告,即便吳男未超速,也無足夠反應時間煞停,認定吳男無過失,判無罪。

判決指出,去年三月三日凌晨二時許,吳男開車沿高雄自立一路往南直行,張女騎機車沿熱河二街由東向西行駛,張女在自立路與熱河二街口「闖紅燈」,機車剛過路中央,就被綠燈直行的吳男攔腰撞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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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女遭撞噴飛倒地重傷,送醫開刀搶救仍不治,雙方經查均未酒駕,檢方認爲吳男當時時速超過五十公里,涉「超速」肇事,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。

法院審理時吳男喊冤,稱當天上夜班,離上班時間還很充裕,沒必要開快車,他在偵查中說過時速約五十三、五十四公里,但那是擡頭顯示器速度,與實際車速有落差,不能因他一句話就認定他超速;何況當時是張女闖紅燈,就算他沒超速,也沒充足時間反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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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資料及監視器畫面,認爲以時速五十公里行駛,也要有十一至十四公尺距離煞停,一般人反應力約零點七五秒,換算反應距離需十點四公尺,依當時狀況,若吳男以五十公里時速行駛,要廿一至廿四公尺煞停。

法官認爲檢方指吳男超速缺少客觀證據,熱河二街路口總寬度約十三公尺,兩車進入路口時距離不足十公尺,即便吳未超速,也沒有足夠時間讓車輛煞停。

法官綜合事證,認爲事故肇因是張女闖紅燈,吳男無法預見事故可能性,無從採取有效迴避措施,不需負過失責任,判無罪。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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